上海溪翔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溪翔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新区三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卡拉喔凯歌舞厅、上海浦东新区三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上海溪翔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孙庆郎。
委托代理人谢德治,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屠世焕。
被告上海浦东新区三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卡拉喔**舞厅,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谢廷峰。
被告上海浦东新区三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XX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溪翔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浦东新区三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卡拉喔**舞厅、被告上海浦东新区三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溪翔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1日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溪翔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45.1元,由原告上海溪翔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苏琳琳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夏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