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帝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02执24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被执行人:查建农,男,1960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
被执行人:常州帝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0812997XX,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查建农。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苏0402民初37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查建农、常州帝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于2021年9月8日以(2021)苏0402执2449号执行裁定书、(2021)苏0402执2449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查建农名下坐落于琼海市博鳌镇万泉河口滨海旅游区(博鳌亚洲湾)巴厘岛21B的不动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查建农名下坐落于琼海市博鳌镇万泉河口滨海旅游区(博鳌亚洲湾)巴厘岛21B的不动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川川
审 判 员 周莹莹
审 判 员 徐惜民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路朝阳
书 记 员 李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