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帝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帝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02执333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699343815D,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琦,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州帝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0812997XX,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法定代表人:查建农。
被执行人:***,女,1958年3月26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被执行人:查建农,男,1960年9月22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被执行人:查建峰,男,1963年10月17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被执行人:张婉芬,女,1961年4月11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帝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查建农、查建峰、张婉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常州帝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查建农、查建峰、张婉芬的银行存款等财产60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杨川川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路朝阳
书 记 员 李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