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帝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查建农、常州帝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民终1229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查建农,男,汉族,1960年9月22日生,住常州市钟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心如,江苏常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帝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北大街17号(南五层)。
法定代表人:查建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心如,江苏常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58年7月30日,住常州市钟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5年4月23日生,住常州市钟楼区,系***之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飏,江苏永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女,汉族,1961年4月11日,住常州市钟楼区。
上诉人查建农、常州帝豪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7)苏0404民初2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查建农、常州帝豪装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查建农、常州帝豪装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查建农、常州帝豪装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098元,按规定减半收取4549元,由查建农、常州帝豪装饰有限公司各半负担2274.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姜旭阳
审判员郑仪
审判员熊艳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曾璜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