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283民初620号之二
原告上海福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市安联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福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福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615元,免交。
审 判 长 王 云
人民陪审员 李联盟
人民陪审员 梅英霞
书 记 员 周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