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12民终627号
上诉人泰兴市安联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福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黄红霞、钱明贵、江苏仙鹤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20)苏1283民初4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泰兴市安联置业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泰兴市安联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锦华
审 判 员 瞿廷英
审 判 员 曹海霞
法官助理 沈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