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福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西山服务局与上海福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民申63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西山服务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香山路正兰旗甲1号。
法定代表人:陈佳资,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勇,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莉,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福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一幢一层DC1089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国新,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连江,北京市吉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西山服务局因与被申请人上海福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60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西山服务局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审  判  长   王继红
审  判  员   王 芳
审  判  员   苏 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董殿超
书  记  员   高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