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福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福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兴市安联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执3213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上海福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伟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红兵(特别授权),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丹(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泰兴市安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伟,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福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兴市安联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的(2020)苏1283民初45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泰兴市安联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上海福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725973.22元及利息[自2019年7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82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1822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23000元,被执行人负担88822元(此款申请执行人已垫付,被执行人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加付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询并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网络存款账户,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账户存款。经向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查询,查封被执行人泰兴市安联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苏M×××××汽车,查封期限两年。经向国土管理部门查询,查封泰兴市安联置业公司名下泰兴市翡翠花园XX幢XXX室等70处房地产并限制网签交易,根据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结果,上述房地产大部分设定抵押权等权利负担。本院逐一现场勘验并张贴查封公告后,此后,案外人就查封事宜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2021年11月15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约定:一、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0725973.2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8822元,合计10814795.22元,包含5%的质保金,双方以12595250元结算;二、该12595250元的债务抵偿方式为已资产抵偿(详见协议)。2021年11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并书面申请解除泰兴市翡翠花园3A幢1701室、1707室、1801室、1802室、403室、405室房地产查封外查封、冻结措施。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故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今后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1283民初45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执行时效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蒋鹏飞
审判员  陈建忠
审判员  丰海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曹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