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哲艺燃气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哲艺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紫中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32123号
原告:上海哲艺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向阳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余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雪,上海友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卓晶都,男,198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岚山镇侯庙村一组89号。
被告:上海紫中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XXX号一幢一层DG1011室。
法定代表人:严永明,执行董事。
被告:**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738号浙商大厦36层。
法定代表人:YANAGIBANOBUYUKI,经理。
原告上海哲艺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卓晶都、上海紫中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上海哲艺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哲艺燃气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哲艺燃气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哲艺燃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慧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石娇
书 记 员 戎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