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三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667号之一
原告:上海三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文,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蔚雯,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XXX号XXX楼C座。
法定代表人:顾亚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通,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俊,男。
原告上海三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公告送达被告|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唐军芳
审 判 员  沈 磊
人民陪审员  朱冬临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法官 助理  崔 宁
书 记 员  毛小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