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2民初41158号
原告:陈某,男,198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洪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大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6月19日出生。
被告:上海莘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黎安路9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吴淞路400号。
负责人:***。
原告陈某诉被告***、上海莘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8日立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陈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