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兰翔电器有限公司

常州市兰翔电器有限公司与石家庄贝斯特电气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石高民二初字第00145号
原告常州市兰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凤凰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朱卫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文娟,江苏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贝斯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黄河大道16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兰翔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庄贝斯特电气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兰翔电器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兰翔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兰翔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5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常州市兰翔电器有限公司负担427.5元。
代理审判员  邢雪冰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