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26810号
原告:上海新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顾莲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立彬,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嘉***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新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嘉***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因上海市闵行区嘉***业主委员会已经解散,尚未成立新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现原告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新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新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谢 威
法官助理 张晓雯
书 记 员 张晓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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