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丰礼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上海新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0171号
原告***,男,1969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被告上海丰礼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女。
委托代理人邬**,上海市成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8年4月15日生,现住台湾。
委托代理人***,上海宏仑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宏仑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丰礼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上海新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上海丰礼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上海新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以现金人民币450万元作为担保。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裁定,查封了相应财产。2016年7月15日,原告申请变更担保方式,要求以原告及担保人***、*城嘉所有的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XXX弄XXX号3601(复式)室房屋作为担保,担保人***、*城嘉对此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原告***、担保人***、*城嘉共有的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XXX弄XXX号3601(复式)室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程小勇
审判员万发文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