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晨建筑装潢实业有限公司

***与上海石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东晨建筑装潢实业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5民初9601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蓓,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丰国,男,197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任飞,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石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蓓,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晨建筑装潢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四弟。
原告***与被告***、宋丰国、任飞、上海石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东晨建筑装潢实业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建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建平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俞硒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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