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晨建筑装潢实业有限公司

***诉上海东晨建筑装潢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民终27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东晨建筑装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东方经济城。
法定代表人:张四弟。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东晨建筑装潢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晨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2民初30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确认***与东晨公司之间于2017年7月18日至2018年7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与保安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由保安公司派遣在闵行区浦江镇第三小学,从事保安工作。***的朋友吴某认识工地老板任某,其听任某说XX别墅缺拆墙的人手,故于2017年7月17日介绍***于次日去该别墅的工地帮忙,约定350元/天,***有空就去做,直到工程结束。***因做保安有翻班,正好次天有空,且想着趁着翻班赚点钱也蛮好的,就答应了。2017年7月18日,***如约至东晨公司位于浦东新区XX路XX号XX的工地从事室内墙体拆除工作。当日,在拆除过程中,因墙面倒塌致***左脚受伤,任某送***入院治疗。之后***因伤辞掉了保安的工作,休息在家。***认为,该工程系是东晨公司承揽,东晨公司与任某签有劳务分包合同,故***认为其与东晨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东晨公司未作答辩。
***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与东晨公司之间于2017年7月18日至2018年7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系本市户籍从业人员,东晨公司未为***缴纳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2018年7月16日,***就本案讼争事宜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年9月3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闵劳人仲(2018)办字第3927号裁决书,裁决***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首先,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关系成立。本案中,***提供的劳动虽然是东晨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但根据***自述,其系与案外人保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其仅利用保安翻班空档临时到东晨公司处做拆墙工作,按日结算报酬,工作时间亦不固定,故***与东晨公司之间并无建立长期稳定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也未形成身份上的隶属关系。因此,***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与东晨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综上所述,***要求确认其与东晨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至2018年7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之请求,无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原审法院经审理后遂于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出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与东晨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至2018年7月16日期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主张其与东晨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根据***在原审中的自述,其系与案外人保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其仅利用保安翻班空档临时到东晨公司处做拆墙工作,按日结算报酬,工作时间亦不固定,故***与东晨公司之间并无建立长期稳定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也未形成身份上的隶属关系。此外,从***在原审中提供的证据也尚不足以证明其与东晨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现***要求确认其与东晨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至2018年7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启扬
审判员  周 寅
审判员  王剑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仇佳艺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