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晨建筑装潢实业有限公司

***等与上海御府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9001号
申请人:万书平,男,1976年1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申请人:***,男,1972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申请人:上海东晨建筑装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东方经济城。
法定代表人:张四弟,执行董事。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秀萍,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御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6558号9幢431室。
法定代表人:宋煜锵,董事长。
申请人万书平、***上海东晨建筑装潢实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御府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为3,35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03AXXXXXXXXXXXXX3516)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御府投资有限公司存款3,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文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潘嫣
书 记 员 潘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