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沪0115民初88336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玉明,上海申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逸铭,男,198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蓓,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丰国,男,197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任飞,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印陆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蓓,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晨建筑装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四弟。
原告***与被告毛逸铭、宋丰国、任飞、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东晨建筑装潢实业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俞硒独任审判。审理中,因案情复杂,需转为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俞 硒
书 记 员
秦 晨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