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闵行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闵行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沪0112执46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执行人:上海闵行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沪0112民初6660号民事判决,在执行***与上海闵行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上海闵行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车辆管理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除查得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已被其他案件查封的、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XXX弄XXX号XXX室及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319、323、327、331号房产外,暂未查得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为此,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之房产。
执行中,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强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