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闵行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闵行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顾群斌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沪0112执689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5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执行人:上海闵行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12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在执行***与***、上海闵行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上海闵行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7)沪0112民初2071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闵行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钱款人民币155499.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计算的债务利息,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曦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