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闵行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闵行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1822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10月11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代理人**,上海申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闵行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闵行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