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闵行华坪建筑安装装潢工程公司

***与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闵行华坪建筑安装装潢工程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1711号
原告邵骏纹,女,1954年3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代理人XXX,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丹红,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女。
委托代理人任宇奇,女。
被告上海闵行华坪建筑安装装潢工程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邵骏纹诉被告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闵行华坪建筑安装装潢工程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袁洁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