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电院电力电子实业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沪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怡文置业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上海电力学院。 上诉人上海电院电力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沪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07)闵民三(民)初字第1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09年1月21日,上诉人上海电院电力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沪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电院电力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沪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电院电力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沪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431.22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2,215.61元,准予上诉人上海电院电力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沪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