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沪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电院电力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诉上海电院电力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08)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8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电院电力电子实业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沪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怡文置业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上海电力学院。
上诉人上海电院电力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沪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07)闵民三(民)初字第1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09年1月21日,上诉人上海电院电力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沪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电院电力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沪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电院电力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沪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431.22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2,215.61元,准予上诉人上海电院电力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沪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恢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方方
书记员莫莉
二○○九年二月六日
相关案号:(2007)闵民三(民)初字第1957号查看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