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09执360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沪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郎美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仕海,上海申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霞,上海申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行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沪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行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沪0109民初12874号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陶 勇
审判员 郝思琴
审判员 华 琴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周 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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