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民初221号
原告:上海沪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波阳路16号8号楼135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合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30号院1号楼8层8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沪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合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的通知》的规定,以标的额为标准,我院可将此类诉讼案件交由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涉诉标的额属于基层法院级别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金 莙
审 判 员 李 妮
审 判 员 梁 睿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代 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