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0民初22332号之一
原告:上海沪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波阳路16号8号楼135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合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5号48幢一层01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海沪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合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
自2022年3月以来,上海市处于抗击新冠疫情非常时期。因疫情防控措施要求,当事人交通出行、办公活动及案件审理均受到影响。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情形致使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符合法定中止诉讼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孙 坤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