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85117号之二
原告:**,男,1977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7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女,1971年1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8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沪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波阳路16号8号楼135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野狼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500号204-8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上海班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一路333号C座260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上海沪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野狼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上海班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正处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采取疫情防控的应对措施,本案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符合中止诉讼的法律规定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张 珏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