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海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毅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17执4522号
原告上海海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毅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沪0117民初37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毅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按该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原告上海海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上海毅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履行上述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返还购车款196,800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5,000元、拆除位于上海市新镇街XXX弄XXX号地下车库申请执行人上海海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停车位上的充电桩、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诉讼费2,154元。 本院立案后,依法通过邮政特快专递送达被执行人上海毅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缴纳执行费3,009元。至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了查询后,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至2021年6月10日止,如需续冻,请申请执行人在冻结期限届满前提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冻结期限届满,冻结措施自动解除),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且将其纳入了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支付购车款100,000元、执行费3,009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其他执行事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尚在履行过程中,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管忠辉 审判员  施风雅 审判员  李宏伟
书记员  陈敏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