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海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融御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15执7466号之二
原告上海海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融御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沪0115民初563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海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821,031.5元及相应的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40,610.3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本案在执行期间,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此外,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并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直接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其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的结果无异议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2020)沪0115执746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龚德华 审判员  安文琪 审判员  陈建军
书记员  徐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