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海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0民初20352号
原告:上海海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抚顺路265号。
法定代表人:葛美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斌,上海元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凌云,上海元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上海海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海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原告代某费176,01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至2019年5月,被告为享受上海市社保福利待遇,故委托原告代为缴纳社保,并承诺相关费用均由其自行承担,双方未形成劳动合同关系,被告亦未向原告提供劳动。期间,原告共计为被告代某176,010元,被告未予返还。2020年1月1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明确原告支付社保176,010元,并约定一年内还清。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作如上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为被告缴纳社保,但主张双方之间不存在实质的劳动关系,故而要求被告返还已缴纳的社保费用,可知此系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即劳动争议,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原告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本案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故应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海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强    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胡  凤  麟
书 记 员 高沈波沈俊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三)驳回起诉;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