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23071号
原告:上海海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抚顺路26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元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元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上海海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光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0日立案。现原告海光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海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