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财保67号
申请人:上海德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19号422幢111室。
法定代表人:吴文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恩惠,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若辰,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被申请人:***,男,199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
被申请人:李凯伦,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申请人上海德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2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凯伦的银行存款1,845,595.2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此已提供担保。现上海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德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李凯伦的银行存款1,845,595.2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德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啸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杨**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