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9民初10417号
申请人:上***贸易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598号2幢BA41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德威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上海德威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军工路1076号031幢B52室。
被申请人:上海颂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上海德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徐泾镇振泾路198号。
被申请人:上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1幢2区220室。
被申请人:上海优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联民路1881号3019-2B-6室。
被申请人:上海德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19号422幢111室。
申请人上***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德威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颂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优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德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德威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颂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优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德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67,560.9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德威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颂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优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德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67,560.9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贸易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 燕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谢嫣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