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9民初10417号之二
原告:上***贸易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为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598号2幢BA41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德威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为上海德威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军工路1076号031幢B5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上海颂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上海德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徐泾镇振泾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1幢2区220室。
法定代表人:**中,总经理。
被告:上海优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联民路1881号3019-2B-6室。
法定代表人:**中,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德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19号422幢11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上列六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世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六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世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德威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颂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优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德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陆续对部分地区实施封控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冠肺炎疫情属不可抗力,本案因疫情影响,无法正常推进案件审理。为保障当事人合法诉讼权利,本案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吴 燕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谢嫣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