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德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德威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9民初10417号之二 原告:上***贸易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为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598号2幢BA41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德威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为上海德威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军工路1076号031幢B5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上海颂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上海德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徐泾镇振泾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1幢2区220室。 法定代表人:**中,总经理。 被告:上海优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联民路1881号3019-2B-6室。 法定代表人:**中,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德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19号422幢11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上列六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世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六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世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德威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颂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优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德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陆续对部分地区实施封控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冠肺炎疫情属不可抗力,本案因疫情影响,无法正常推进案件审理。为保障当事人合法诉讼权利,本案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吴 燕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谢嫣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