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7101民初1251号之一
原告:上海四达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翔殷路81号2幢207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彬,上海申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徐汇区市政建设所,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73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所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泰吉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泰吉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环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江南大道1333弄1号楼105室3座。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誉市政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420弄1号508-2室。
原告上海四达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徐汇区市政建设所、上海中环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因原告上海四达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上海中誉市政开发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本院予以准许,故本案审理期限至2022年9月30日止。2022年7月26日,原告上海四达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另案诉讼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查,原告上海四达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四达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上海四达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杨 坤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