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7101民初1251号
申请人:上海四达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1628号4幢1-2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四达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达公司)诉被告上海市徐汇区市政建设所、上海XX有限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四达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徐汇区政府)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其理由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徐汇区政府为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四达公司申请将徐汇区政府追加为本案被告的理由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徐汇区政府作为房屋征收部门应对相关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本案系民事诉讼,原告四达公司诉请履行的《协议书》属于房屋拆迁补偿合同,合同双方系平等民事主体,而徐汇区政府并非《协议书》的签约方,不适用《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故原告四达公司申请追加徐汇区政府为本案被告,缺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四达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加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杨 坤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