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联玻门窗股份有限公司

1269***与李成良、上海联玻门窗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82民初1269号
原告:***,男,1980年12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现住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强(受***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和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成良,男,1971年2月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上海联玻门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堂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177924N。
法定代表人:郭美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庆法(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李成良、上海联玻门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蒋志明
人民陪审员  周盘中
人民陪审员  吴益平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周 超
书 记 员  周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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