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603民初1186号
原告:淮北新生代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凤凰山经济开发区栖凤路**。
法定代表人:郑传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鸣,安徽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联玻门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堂富路******
法定代表人:郭美曼。
原告淮北新生代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联玻门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张传奇
人民陪审员 贾成永
人民陪审员 宫广勇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孟 杨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