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603民初1186号之一
原告:淮北新生代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凤凰山经济开发区栖凤路**。
法定代表人:郑传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鸣,安徽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盼盼,该公司职工。
被告:上海联玻门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堂富路******
法定代表人:郭美曼。
原告淮北新生代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联玻门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本案审理过程中存在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本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2月23日,原告淮北新生代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淮北新生代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淮北新生代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92元,减半收取计1296元,由淮北新生代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月华
人民陪审员 贾成永
人民陪审员 宫广勇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翌
书记员李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