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联玻门窗股份有限公司

宿迁市鑫德铝业有限公司与上海联玻门窗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吉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02民初5661号之一
原告:**市鑫德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宿城区屠园乡屠园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杜永,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爱业,江苏广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联玻门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堂富路******。
法定代表人:郭美曼,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华吉门窗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翔殷路******/div>
法定代表人:谢翠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市鑫德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联玻门窗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吉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市鑫德铝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鑫德铝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77元,由原告**市鑫德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小买
人民陪审员  胡 明
人民陪审员  苏爱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陆振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