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云民初字第1941号
原告***。
被告上海盈天门窗有限公司。
负责人李延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盈天门窗有限公司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马宁
人民陪审员 兰云
人民陪审员 张惠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