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盈天门窗有限公司

福建省南平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新佘门窗有限公司、上海盈天门窗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702民初262号
原告:福建省南平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工业路65号。
法定代表人:李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木海,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柳明,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佘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秋村241号。
法定代表人:沈增德,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盈天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山北路972号B座1-132室。
法定代表人:李延柏,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南平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新佘门窗有限公司、上海盈天门窗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南平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14元,由福建省南平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廖秀榕

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刘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