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盈天门窗有限公司

上海盈天门窗有限公司与宁波象山亲和源养老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25民初415号之二

原告:上海盈天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松蒸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736662605G。

法定代表人:李延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振华,河北九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象山亲和源养老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东街道大目湾新城来薰路**代码91330225071486044E。

法定代表人:奚志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利宏,浙江人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盈天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象山亲和源养老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2021年1月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后作出裁定并依法采取相应保全措施。原告上海盈天门窗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盈天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16元,减半收取计11408元,由原告上海盈天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文晖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甘方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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