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国誉市政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张国际。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沪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上水自来水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恒昌,上海市申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上诉人上海国誉市政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上水自来水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4)杨民四(民)初字第3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4)杨民四(民)初字第39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186.23元、上诉人上海国誉市政水务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800元,予以退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