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振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振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0民初24531号
原告:***,男,195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振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戴光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耀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上海振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5元,减收为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