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鞍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市杨浦区鞍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洵敬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51财保43号
申请人上海市杨浦区鞍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1,200,000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将财产保全函、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至本院。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市杨浦区鞍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洵敬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00,000的财产。上述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市杨浦区鞍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施燕
法官助理 郑薇 书 记 员 郑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