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杨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立智汽车修理厂与上海杨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案号:(2011)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6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立智汽车修理厂。
法定代表人乌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杨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包某某,公司员工。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上海立智汽车修理厂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0)杨民四(民)初字第3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10日、2011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立智汽车修理厂委托代理人***,上海杨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包某某两次均到庭参加诉讼。第一次开庭,上海立智汽车修理厂法定代表人乌某某,上海杨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曾某某亦到庭参加诉讼。上海立智汽车修理厂认为其已足额支付上海杨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使用费,要求驳回上海杨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立智汽车修理厂支付上海杨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使用费人民币70,000元,其中2011年4月19日之前支付人民币25,000元,余款于2011年12月31日前付清;
二、若上海立智汽车修理厂未能在上述时间节点内支付任意一笔款项,则上海立智汽车修理厂于逾期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杨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使用费人民币110,000元(包括上海立智汽车修理厂于本协议签订后向上海杨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房屋使用费);
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1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1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57元,共计人民币4,371元由上海立智汽车修理厂自愿承担;
四、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所涉上海市杨浦区民治路某号房屋、场地租赁事宜再无其他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于2011年4月14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丁康威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高胤
书记员薛凤来
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相关案号:(2010)杨民四(民)初字第3309号查看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