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上海金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5)宝非执字第3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上海金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宝人社监(2014)理字第0211号行政处理决定,要求被执行人自收到该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所拖欠34名员工的工资共计人民币144,449元。被执行人收到该处理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未履行处理决定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所拖欠的员工工资144,449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宝人社监(2014)理字第0211号行政处理决定,无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依据及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宝人社监(2014)理字第0211号行政处理决定合法,准予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上海金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必须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所拖欠34名员工工资144,449元,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067元,由被执行人上海金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