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2民初18971号
原告:福州许继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任海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晶晶,女。
被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陈丽丽。
原告福州许继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福州许继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许继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田 震
书 记 员
陈寅雪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