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陈丽丽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4363号
原告:***,女,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渊,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明哲,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陈丽丽,总经理。
被告:***,女,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陈丽丽,女,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陈烨林,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坵,上海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华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丽丽、陈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陈烨林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陈烨林的起诉。
审判员 钱 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廉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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